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作者章程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作者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其英文译名为The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China,缩写:Nfsoc

第二条 学会是全国有色金属及其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有色金属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科技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有色金属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面向我国和世界有色金属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面向未来,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科技知识的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为有色金属科学技术发展服务的方向,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单位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第六条 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邮政编码1008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有色金属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各种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学会章程;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三、根据会员种类,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一)、凡承认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或其委托的地方有色金属学会秘书处批准,即为学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徽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及技师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2、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5、从事有色金属工业工作五年以上并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并可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的学术资料和信息;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先受聘参加本会组织的论证、评议、鉴定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活动;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2、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4、维护学会合法权益;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团体会员(一)、与有色金属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经申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并由本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二)、权利和义务1、优先获得学会组织的各种技术服务;2、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各种刊物、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3、优先派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国际技术交流、学术会议、技术考察、技术培训等方面活动,费用优惠;4、可委托学会进行技术咨询,举办科技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5、享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6、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会工作,并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学会开展有关活动;7、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在经济上适当资助学会工作;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外籍会员(一)、从事有色金属科技工作、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国外科技工作者,或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学会国外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二)、权利和义务1、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2、在学会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优待;3、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受到优待;4、支持学会工作,主动寄赠刊物、资料,协助学会开展国际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经提示,1年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中国科协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代表可由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进行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和独立理事组成

凡被选入理事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即为本届理事单位,该单位被选入理事会的代表(即)为本届理事会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由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和独立常务理事组成;凡被选入常务理事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即为本届常务理事单位,其被选入常务理事会的单位代表,即为本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

有色金属系统及相关学科的年龄超过70岁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在职院士为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资深常务理事,参加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学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立精简、高效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聘任的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秘书长主持下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办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开展学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编制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四、筹备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会议;五、召开学术委员会和地方有色金属学会秘书长会议及工作会议,指导和协助学术委员会和地方学会开展各项活动;六、负责学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学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有色金属学会第二十八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下设若干学术委员会,作为开展学术活动的组织

学术委员会设符合任职条件的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1—2人,任期五年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专业知名专家组成

正、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学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

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无法人资格的学会分支机构,其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挂靠单位:学会各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由学会与其协商,并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挂靠单位须在其挂靠的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热心于所挂靠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组织人才,并同意在财务上全力支持所挂靠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色金属学会业务上接受学会指导

第六章 荣誉称号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称号

热心学会工作、长期从事有色金属及其相关学科科技工作,并对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四条 曾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主任委员,经本学术委员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可授予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称号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会费标准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学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会基金,学会基金由理事单位自愿赞助,主要用于开展学会业务活动及奖励科技优秀项目和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及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章 会徽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会徽

中间是其中文全称和英文译名缩写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等文件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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