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心理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

山西省心理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一)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

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 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任期不超过 2 年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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