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

上海市作家协会组织章程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作家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领导的上海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上海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不断认识和掌握文学规律,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团结和促进上海作家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学作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着力推进文化大都市建设,为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第三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之一,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任务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组织文学活动与业务探讨,努力促进会员之间在思想上、业务上和工作上的联络与交流,不断提高作家的思想道德修养、文学艺术学养和科学文化素养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

积极与全国各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文学交流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作家、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努力扩大上海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六条 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学界之间的联系,认真反映文学界的情况、要求与建议,使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支持文学工作,增强理解与信任,以有利于文学界的团结稳定与文学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通过组织各类文学活动,加强文艺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努力发现和扶植文学新人,鼓励和支持作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同时提倡题材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努力走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列,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共同思想基础作出贡献

第八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 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学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深化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

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为会员的创作和交流提供更多的服务

会员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文艺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或从事文学的、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通过,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和办事机构的本市委办局和区县单位或特大型企业的文学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实行团体理事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主席团批准

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

会员有选举、被选举和罢免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本会会员福利设施等权利

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依法保障会员创作自由、言论自由,依法保障会员的著作权等正当权益

当会员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将依法保护会员的权益,为会员伸张正义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第二,审议和批准大会工作报告;第三,制定和修改章程;第四,选举产生理事会;第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第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第四,选举产生主席团;第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主席团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作为常设领导机构

主席团推选出主席(或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领导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四、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协助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连任一届

五、理事会下设 “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专业作家、签约作家评审委员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会员经费使用、审核委员会”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由主席团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

附则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文化基金会资助扶持;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二十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简称上海作协

上海市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SHANGHAI WRITERS’ ASSOCIATION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徽(暂用):图案外形是火炬,炬柄为笔尖,火花是上海市花――白玉兰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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