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
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全国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委员若干人
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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