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第八章第四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第八章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11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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