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以安徽省教育厅颁布的《安徽省

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以安徽省教育厅颁布的《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修订)》为准

具体评估指标见《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引导全省普通高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特色发展、持续发展

评估原则:以评估考核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学校提高整体办学水平;注重评估过程,加强对学校创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通过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加快发展;从实际出发,坚持办学硬件条件够用、实用、安全,反对建设豪华学校等铺张浪费现象,更加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指导学校模范执行教育方针,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和作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注意稳步推进,将创建省级示范高中工作作为凝聚人心、团结合作、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评估组织和程序评估组织:省教育厅成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

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评估程序:(一)学校对照《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及《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预评估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申报学校进行预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经评估初步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

(三)省教育厅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学校实地考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领导小组审核评估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报省教育厅审定批准,予以命名挂牌

三、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改革、组织与管理、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学生质量等六个方面,其中二级指标27项、三级指标78条

具体内容见《评估细则》

评估要求:评估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促进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学校所在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存在严重问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没有完成规划目标;(二)学校所在地高中布局明显不合理,缺乏切实可行的规划;没有扶持薄弱高中建设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或工作没有明显成效;(三)学校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近两年内发生因学校责任而导致学生死亡事故;(四)学校没有实施高、初中分离办学,办学行为不规范,存在违反规定举办高中复读班、利用节假日补课问题;(五)学校行政班每班学生超过56人,行政班级数不足24个或超过60个;(六)学校预算外收入被挪用、平调;(七)学校负责人学历、教龄不符合高中教师和校长任职资格;(八)没有按照省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足额配备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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