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二中学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历史渊源,现实需要,成立本校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省安化县第二中学”(简称:安化二中)第三条 学校宗旨:实施初中义务教育和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安化二中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核算,自求发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有事业单位,实行安化县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安化二中的基本义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质高效地开展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安化二中依法开展初中及高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安化二中创办萸江试验中学,招收适龄学生入学读初中;高中学历教育,招收合格初中毕业生入学
第八条 安化二中依法成立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安化二中人员编制由教育局和安化县编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安化二中实行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安化二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安化二中按照校、处(室)两级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校长室,校长室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四个二级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办公室是管理日常行政工作的办事机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管理教学工作和教研工作的机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务处下设教科室
第十四条 学生处是管理学生德育工作的机构,在分管德育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处下设保卫科
第十五条 总务处是管理学校后勤工作的机构,在分管后勤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人代表第十六条 安化二中法定代表人是校长,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组织考察、安化县教育局聘任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对不合格校长职代会可随时罢免
第十七条 校长代表学校形象,必须具备如下职业道德:(一)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品德高尚、民主公道,廉洁务实,为人师表
(三)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三)主持学校行政会议、校务会议;(四)领导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部门的工作;(五)人事聘任与奖惩的权力;(六)财会管理的权力;(七)校产和物质管理的权力;(八)学校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校长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任各处室负责人,建议选任副校长
第五章 学校的党群组织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按《党章》规定和学校实际,学校设立党总支,年级和处室设立党支部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必须坚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责任
(二)学校党总支委员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总支书记由局党组任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工会法》学校设立工会组织,年级和处室设立工会小组
(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组织劳动竞赛、关心职工福利,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
(二)学校工会委员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依据工会法按程序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团委:按《团章》规定学校设立团委,年级设立团总支,班设立团支部
(一)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委书记由教育局团委任命
第二十三条 离退体协会,老科协等组织:由学校主管、工会协管、协会自管,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第六章 财务制度、经费第二十四条 为了使学校财务工作有序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订安化二中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高效、低耗、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会计法规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及时交纳各种税款
第二十八条 抵制校内外各种乱收费、乱开支、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
第七章 校训、校歌、校徽、校旗、校花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严谨、刻苦、求实、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校歌选用萸文词、吴解元曲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徽: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旗: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花:山茶花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单位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合安化二中发展的需要时,由校长或学校行政会提出,方可修改,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化二中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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