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监督机制

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监督机制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向教育厅提交自查报告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审查评估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评估结果报告

经评估,凡符合《细则》相应定级标准的学校,继续保持原等级;凡不符合《细则》相应定级标准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原定级标准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降级或撤销相应称号处理

四川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级或撤销原有相应称号等处理

被降级或撤销称号的学校,自降级或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或晋级为上一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一)素质教育推进不力,办学特色不够鲜明,办学质量明显下降的;(二)学校严重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惠民政策以及补课、收费、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规定的;(三)校长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四)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发生罢课、严重侵犯学生利益、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学校制度不健全或内部管理不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稳定责任事故的;(六)财务管理混乱,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案件的;(七)民办学校未完成财产、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或举办者侵占、挪用、抽逃办学资金资产的;(八)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和教育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或全省通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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