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程序

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程序四川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工作

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申报、评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州)初评认为达到《细则》定级标准的,由市(州)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

一般普通高中可以申报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申报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应是被认定为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满三年的学校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采取听(听课、听汇报)、看(查看资料、看场地设备等)、访(访问师生、家长和周围群众)、议(讨论、合议)等方式对申报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

经审核,达到《细则》定级标准的,由四川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或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四川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创建指导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省督学、省教育专家咨询团成员、普通高中校长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临时随机抽取产生

评审工作要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客观公正

专家库由四川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管理人员、省督学、省教育专家咨询团成员、技术装备管理专家、教育科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长期从事高中教育教学管理或研究,熟悉高中学校管理规律,了解高中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具有中学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专家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在任务明确后临时聘任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市(州)申报学校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申报、评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学校自评申报

依据《细则》的要求,学校逐一对照严格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申报材料(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汇报、自查报告、申报信息表、特色建设专项材料),由县(市、 区)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报一级示范性学校的,须是具有二级示范性学校资格且时间满 3 年的学校

市(州)初查复核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材料,组织市级初查复核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细则》的要求,组织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到学校现场查证和复核,形成市(州)初查复核意见(含各项指标得分),和学校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评审委员会

申报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三方机构按照《细则》的评分项目和标准对每所学校进行评分,提出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确定组织现场评审的学校

专家组现场评审

在第三方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听课、听汇报)、看(查看资料、看场地设备等)、访(访问师生、家长和周围群众,开展群众和社会满意度测评)、议(讨论、合议)等方式对申报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报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核和省教育厅确认

评审委员会综合第三方机构对学校申报材料初审情况和专家组现场评审情况,提出达到《细则》相应定级标准的学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核准并发文授牌确认

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达到省一级或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次年不能再次申报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总量控制

到2020年,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控制在高中学校总数的一定比例内

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础教育总体发展情况、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市(州)为单位合理确定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名额,指导各地和学校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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