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学校章程

苏州市草桥实验中学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苏州市草桥中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草桥中学校是江苏省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制为初中三年

校址苏州市江星路555号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长负责、党委监督保证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坚持教育改革,努力发挥作为苏州市初中名校的办学优势

第五条 学校弘扬“双百书院、世纪草桥”优秀传统,秉承“敬业乐群敦品励学”校训,弘扬“和谐励志求实创新”校风、“身教言教乐教善教”教风和“明理明智至善至真”学风,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身心和谐、习惯良好的现代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授权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章程是苏州市草桥中学校自约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须听取学生、家长、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

执行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决定、指令

完成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制订学校工作纲要和发展规划

实施学年、学期教育教学计划

定期检查、总结学校各项工作

负责向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校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领导并实施学校的德育工作,配合党组织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维护教职工、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致力提高教师素质,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培训和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致力弘扬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

为学生、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对学校治安、安全和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保证不使学校资产流失,并使之逐年增值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决策权:有对学校工作制订计划、决定实施的权力

有制订并实施校规、校纪的权力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取得上级部门批准情况下,决定与社会企业、个人合作创办新的办学机构的权力

管理权:有对学校全面工作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力:有对学校教师、职工、学生进行管理,颁发在校学生情况的证书的权力;有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权力;有对学校经费进行管理的权力

人事权: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决定权

有聘用或不聘用教职工、干部的决定权

奖惩权:有对在校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有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财经权:在取得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后,有使用学校经费进行校园建设,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决定权

有设立校长基金的决定权

有依法接受社会、企业、个人捐资的权力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为学校的教育改革保驾护航

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外,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助校长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在实施改革方案、举措的过程中,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其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教代会监督与校务公开制相结合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以“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主要内容,进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的办学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根据相关要求产生,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科处、体卫处、总务处、信息处、工会、团委、教师发展中心等

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

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均由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政任命、苏州市教育工会批准

团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少先队设大队辅导员一人,均由团员或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政任命、苏州市教育局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非决策性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校长室的重大决策做好顾问参谋、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实施全日制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实施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坚定不移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注重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适龄、合格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在教育团结学生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制定素质教育评估细则,全面评估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发挥学校、社区、家长的育人合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管理

第四章 总务、财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产、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对学校校产、经费、设施、设备、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对校产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多退少不补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管理育人”原则,发挥总务、后勤工作和学校环境的重要育人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长远发展规划,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保证校园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师生饮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确保校园、师生安全

第五章 教师、职工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

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人才,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忠诚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校长代表学校与教师、职员、工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聘教师、职员、工人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并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报酬和休假

学校致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教代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制待遇,校长负责对绩效工资制进行解释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教师进行教育科研

第四十三条 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创造发明、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工人由学校给予特殊奖励,并可按程序上报,提请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工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记过等处分

对不称职的教师、职员、工人,学校依法依规定不聘、解聘

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五条 教师、职员、工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对所受处分不服的,认为是来自学校责任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学校成立离退休教职工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六章 学 生第四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依法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尊重教育规律,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对有特殊天赋、特长的学生,学校保护和发展其禀赋和潜能,并为其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组织校内学术文化团体的权利

学校支持、保障学生为繁荣校园文化而组织的学术文化团体活动

第五十二条 特困生、残疾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受到关心、爱护、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

学校或个人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市草桥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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