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民国校长的变革民国建立时,政府对“负校务全责”的校长应具有什么样的资格,始终未作规定
校长的来源一般有:①议员或绅士;②教育行政人员,如省视学之类;③大学或高师毕业生;④中学教师
这些来源说明当时对校长素质并无一科学认识
中学管理上的无序一直沿续到民国《中学规程》之颁布
民国建立后,进行新的教育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以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教育体制
就中学而言,教育部改监督为校长,从此有了“校长”这一称呼,并一直沿用至今
中学一般均于校长之下,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及庶务会计等,然而政府对此并未作硬性划一规定
《中学规程》第十一章教职员及学校行政中规定:1、中学设教导主任一人,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批准,得设教务训育主任各一人,协助校长分别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得设事务主任一人,掌管教务及训育以外事项
2、中学设置训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一切指导学生的事务,并且要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校务会议,每月开一次教务会议、训育会议和事务会议
并且该规程第一次对校长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即可胜任校长之职:①经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3、具有高级中学教员规定资格之一者;4、国内外大学本科、高师本科或专修科毕业者;5、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者,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6、与高级中学程度相当学校毕业后,曾任中学校教员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7、具有精炼技能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
从上面对校长的资格规定来看,对于校长,首先注重的是其有无教师资格
这无疑受传统为师然后才能为“长”的看法的影响,对于校长是否具有管理能力并不很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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