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
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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