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五章奖励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五章 奖励第二十六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

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 竞赛设10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

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根据《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参照《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提名,主办单位确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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