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六章附则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竞赛联合发起高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

发起组织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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