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作弊处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作弊处罚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专升本、研究生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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