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
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
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
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
任务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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