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权利义务环保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 二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三 )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四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五 ) 接受继续教育 ;( 六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七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二 ) 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三 )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并承担相应责任 ;( 四 ) 接受继续教育 , 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五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六 )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七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八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九 )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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