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核准有以下六项:一、行政许可事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初步审核二、审核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96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4号)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68号)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 62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73号)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上; 无外资方股东股权; 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有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申请者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负责对材料的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完成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篇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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