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结算在国际市场上

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结算在国际市场上,股指期货的到期交割均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确定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最后交易日现货市场一段期间的平均价格;最后交易日现货市场收盘价;交割日现货市场特别开盘价;交割日现货开盘后一段时间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市场操纵的风险,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期货公司违反严格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什么?(1)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

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

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

如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

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

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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