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结算制度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结算制度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分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应当直接管理营业部的风险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营业部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进行事先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期货公司应当统一管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

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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