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介机构设立与解散

证券中介机构设立与解散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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