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第四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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