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的财务管理规定:(一)年度利润分配顺序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的净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首先要弥补五年前发生的亏损,企业五年前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企业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企业不论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做单独会计处理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年初累计亏损后的余额,计提10%的法定公积金
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及奖励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相当于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应按照法定公积金管理,其用途包括弥补亏损、增加资本、投入再生产,为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取比例不低于10%
同样,企业亏损未弥补之前,企业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也不得向投资者分红
3.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国有企业根据政府或主管财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比例,计算上缴国家利润,其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上缴利润后的差额,全部作为任意公积金管理
国有企业也可以将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4.分红
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没有税后净利润的,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二)职工要素分配的财务管理规定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处理: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所谓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就是指企业对企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作为收益分配对象,通过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分配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定参与收益分配的对象和智力要素后,对管理、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等智力要素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权激励等分配的参考依据,通过企业增发或者回购转让的形式转化为企业股权,持有智力要素的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同时具有了企业投资者的身份
这样,这些职工也就像其他实际出资股东一样一同参与利润分配
所谓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也就是说,企业运用了经营者和其他职工持有的管理、技术等,实现了额外的收益,但是没有授予股权,在他们不能以企业投资者身份分红时,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合同约定的分配标准,对合作经营的相关业务所实现的利润给予分成,并将分成以成本方式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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