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社会防卫主义自19世纪中期,理性主义受到批判,实证主义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
刑事政策和其他领域一样开始接受经验科学的方法论,其直接结果就是犯罪学的迅速崛起
刑事人类学派从生理学和遗传学以及心理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特殊预防而贬低一般预防,刑事社会学派从社会环境及其与犯罪人的关系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改善社会环境条件以预防犯罪,这两大流派的理论中都包含有社会防卫思想:认为犯罪不是由自由意志产生的偶然现象而是自然的现象;反对报应主义而主张以预防重新犯罪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反对一般预防而主张刑罚的个别比;反对短期监禁,提倡缓刑、不定期刑、罚金和假释
1945年,F·格拉马迪卡(F·Gramatica)创立了国际社会防卫学会
他提出的激进社会防卫论,旨在反对国家具有惩罚犯罪的权力,只承认国家具有对反社会行为的防卫权力;主张以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反对现行的刑罚制度,主张对犯人的一切预防治疗只能是"社会防卫处分"
在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中,还有一个温和派,即以马克,安塞尔(M.Ance1)为代表的所谓狭义新社会防卫派,他在1950年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在国际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支持者日益增多,对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正不断增强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不仅综合反映了现代社会防卫记的主要观点,而且代表了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
因此;我们不妨把安塞尔的社会防卫论作为社会防卫主义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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