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第三十六条

人身安全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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