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数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数学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数学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 for Educational ,英文缩写:CMS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数学与计算机专业人员自愿结合,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科学研究及成果开发,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育部,接受国家民政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计算机教育软件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有关教育数学的研究,组织教育数学的研究成果的交流

推动我国的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各类数学课程和教材的改革工作

(二)开展数学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教育软件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并组织优秀教育软件的评审推荐活动和宣传教育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创办《教育数学与数学技术学报》,为上述工作提供理论阵地,并争取在五到八年间办成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科技期刊

(四)建立学会直属网站

(五)根据发展的需要,组织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各类教师队伍素质

推动教育数学和数学技术的健康发展

(六)开展与国外与数学有关的教育数学专家学者交流合作,扩大我国的教育数学的研究成果的影响,使之逐渐成为一项具有国际影响的新学科

(七)开展与国外教育软件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教育软件技术、教育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教育软件产业的国际化

(八)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凡在国内从事数学研究或教育、教育软件和教育技术研究、开发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的单位或个人,经申请可以成为团体或个人会员

协会还将聘请若干名学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愿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出面予以维护;(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确定本学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开展有关教育数学和数学技术的成果交流;(五)决定终止事项;(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也称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教育数学和数学技术的成果交流与鉴定;(九)支持会员从事教育数学研究工作;(十)制定本学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理事如连续2次缺席,也不派代理人出席会议,则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

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如连续2次缺席,也不派代理人出席会议,则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学会直属网站的管理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珍惜会员对自己的信任;不辜负会员的期望,努力工作,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对连续2次以上缺席,又不派代理人出席会议,将建议理事会取消其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由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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