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议会职能地位根据挪宪法规定,议会享有以下权力:(一)制定和废除法律,包括规定赋税、关税及其他应征收的公共费用;(二)开设国家信用贷款;(三)监督国家财政;(四)规定为应付国家预算所需的拨款;(五)决定国王及王室成员的年俸数额,并确定王室的属地;(六)要求向议会通报由国王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七)可召集除国王和王室成员外的任何人赴议会商议国家事务;(八)审核暂行的薪俸和年金表册,并作出必要的调整;(九)任命5名审计员,审查国家会计账目和公开发表的国家财务报表,并规定设置审计通过国家会计账目的机构;(十)授予外国人挪威国籍
根据挪宪法规定,任何法律草案均应由下院议员或由政府通过内阁成员首先在下院提出
下院接到议案后,交给议会中相关委员会审议
该委员会在讨论此议案后,提出建议并将它再提交到下院
下院对此议案送行讨论,并在接受上述委员会的建议或议案的修正意见后,以下院决议的形式送上院审批
如果上院批准下院的决议,即将此议案送交国王
当国王批准或签署后,此议案便成为有效法律
在正常情况下,国王不能拒绝批准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国王的批准只是一种手续
挪议会每年平均处理约90至150个议案,绝大部分议案由政府提出
挪议会有权要求最高法院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其中包括:弹劾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议员;对上述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挪最高法院由14名上院正式议员和7名法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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