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法国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有两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普通法院系统纵向分为四级:初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36个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
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诉讼机关,下设行政法庭
行政法院对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后裁决,并充当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顾问
行政法院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后者委托副院长行使管理权
法国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职能由各级法院中配备的检察官行使
检察官虽派驻在法院内,但职能独立于法院,其管理权属于司法部
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高等法院设检察官1人,代理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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