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一) 基本设备:诊查床 听诊器体温计 血压计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 有盖方盘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 资料柜健康宣传版(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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