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前言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

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 改 单 》(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