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权必然性物业公司所拥有的物业管理权并非自己所固有的,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
物业公司必须通过与业主(业主自治机构)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途径,才能够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也即享有物业管理权
物业公司只有获得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概括授权,才能对物业区域内的物和人实施管理
1.物业管理行为不能由业主及其委员会自行作出,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哈耶克认为,在个人的行为中,并不是每一种常规性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
他以热力定律为例类推出,在社会中,某种完全常规性的个人行为所能导致的只是失序
理性经济人是传统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与逻辑起点
但其自身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即将理性推到极端的位置,因此对现实生活逐步失去深刻性,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新制度经济学修改了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假设,代之以有限理性的新假设
K.阿罗(Kenneth Joseph Arrow)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思的和有理性的,但理性是有限的,而不是完全的
有限理性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即由于进行经济活动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无法完全把握复杂的环境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而产生了信息不全、契约不全等的缺陷
因而,在进行物业管理事物上,需要委托一个更加理性的组织或者机构来管理
而这项委托,通过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集体协商,通过决议,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来实现
2.物业管理行为需具备专业资格,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不具备相关条件
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作为一个代议机构,享有业主公约规定的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但它只是物业管理权人,从我国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来看,实际上是将业主团体作为一个非法人团体来看待的
因为,各地的立法均未要求,业主团体成立要依法人成立程序进行登记
因此,业主团体不可能成为法人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和条件,自身并不能够从事物业管理
因而必须将其物业管理权授予物业管理公司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