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权性质物业管理权是物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使管理权的人应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即业主
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
业主的物业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业主享有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②业主对他人侵害物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提出赔偿;③业主有权订立业主公约,组建业主团体、参加业主大会,有对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的权利
业主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所有权的实际情况看,既包括已经取得私有或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也包括虽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已经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的业主,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继承、赠与、互易等已经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的业主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使用权是他物权的一种,属用益物权,房屋使用人享有占有并使用房屋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房屋使用人对他人所有房屋不享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及其费用的分担等,这些均属于业主的权利,因而不应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人经业主合法授权委托后,才可以业主名义行使物业管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小区物业产权多元化是现代物业管理产生的前提,产权多元化直接导致产权主体意志的多元化
业主个体的分散性和意志的多元性很不利于小区物业的管理,因此,如何将分散的和多元化的意志整合为一种统一普遍的公共意志成为物业管理的中心问题,这也使得组成一个统一的能代表全体业主利益和意志的机构成为必要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集体意志的体现者,其法律定位是业主的整体代表
业主大会应承担对公共物业管理、维护、监控的权利义务以及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其活动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和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其违反法律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
物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在私权(业主的决定权)与公权(社会公共利益、弱小群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优先和重点考虑公权,否则就有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物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人,其职责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及报酬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除作为企业法人具有一般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外,作为物业管理这一特殊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还应具备特定的法律地位,如:有权对物业及环境、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及监控;有权收取相关费用并获得利润(或佣金);有权获得公共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经营收入;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经费摊派或业务摊派;有义务提供规定的服务并接受监督;有协助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权利及义务;有权请求政府或执法部门干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物业管理权是物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
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是物权的必要组成部分,无疑属于私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而享有的管理权自然也是私权利,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所受托的更多是服务或事务处理,是职责或义务,而不是行政管理权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本质上是业主自治权利的一种延伸,其管理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中的“管理”一词,不同于公法上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源于业主的授予或同意,代表全体业主维护整体利益,相当于业主的自我约束行为或自律管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权利的自由空间,也是业主行使权利的表现,因此,物业管理的行为是业主权利的外在表现
业主权利来源于其对物业享有的区分所有权,业主权利行使的空间在于业主公约,从这点看,物业服务的权源基础是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空间便来源于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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