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县级以上(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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