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章程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第一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文联)是青岛市各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与时俱进,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山东省文联,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本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区文联,企业文协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有遵守文联章程、执行文联决议、参加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纳会费的义务
各文艺家协会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
本会对各市、区文联和相关群众性文艺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具有联络、协调、指导等义务
第四条 本会倡导文艺工作者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增加修养,丰富学养
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文艺活动,促进文艺界的安定团结,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体验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本会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组织和扶植广大文艺工作者开展各类文艺创作和理论研究活动
对在创作和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尤其是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会努力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摈弃“文人相轻”陋习,提倡“文人相敬”风尚
努力创造民主氛围,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新人,扩大文艺队伍,使青岛市的文艺界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势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文艺界和世界各国作家、艺术家的联系,促进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全市文艺工作者之家,有责任发挥自身优势,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法令,适应经济规律和时代需求,兴办文化产业,创造更丰富的物质条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协商推举及本会特邀产生
大会选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
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
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和部门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或部门领导人后,则应向青岛市文联主席团提出继任者接任青岛市文联委员的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后予以替换
青岛市文联可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若干名
名誉主席由全委会推举产生,特邀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十一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亦可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委员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青岛市文联学术委员会,设立青岛市文学艺术基金
第十三条 青岛市文联的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和其它文化产业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或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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