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艺术的审美性艺术具有审美性
从现代的定义来看,艺术的审美性是指艺术品具有的能引发人的美感、可以被欣赏的属性,它来自具有形式性特征的人造工具及其产品给人带来的便利感和舒适感,也是原始思维及其转化的结果
此外,在中西方古代,“美”均有与“善”同义的传统
美与美感,是一组具有辩证关系的范畴
美是美的客观事物的审美属性,而美感则是客观事物的美作用于人而引起人的一种意识活动和情感活动,是人对外物进行审美判断和认识的结果
美感的产生根源是在客观事物的美的审美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审美观念;反过来,客观事物的美的属性又会受到审美观念的影响
从审美观念反作用于艺术品的美的属性来看,艺术的审美性与艺术的接受活动密切相关
“艺术接受”是一个当代语境下的概念,其基本特征在于对接受者地位的强调,其理论基础是早期用于古典作品和神学的解释学
作为构成艺术生产活动完整性的重要环节,艺术的接受与消费在观念上提出了对产品的要求,这种观念上的动机、目的,会反过来影响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考虑自己的艺术作品将被哪一社会群体所接受
针对这一结构,曾有多位理论家给出解释图式,如德国接受美学家伊瑟尔提出了“隐含的读者”的概念,区分了作为预想接受的读者角色和作为结构创建的读者角色,尧斯将伽达默尔的“视域”说发展为“期待视野”这一概念,还有毛泽东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谈到“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等等
西方世界针对审美性的讨论,有其悠久的历史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是最广义的美
这是原始古希腊人所持有的美的概念,既包括审美,也包括道德
这种观念以柏拉图的学说为代表,并延续到中世纪
在柏拉图的意义上,美与善是统一的,被他指为美的观念的事物,他也同样称之为善
第二,是具有纯粹审美意义的美
这种美的概念,其适用的范围,以激发审美经验的事物为限
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智者们将美的内涵缩小为“那透过了视、听而予人快感的东西”
这一界定将美与善区分开来,使美的概念变得更加清晰
第三,是指限于视觉领域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
斯多葛学派有一部分人认为”美是那具有合适的比例与诱人的色彩的东西“
时至今日,整体来看,这种用法只限于通俗的用语中
总体来说,美在语义上的二元性——即人出于某种目的,对物展开之活动所引起的纯粹感官之乐与道德性快感,自古及今始终存在,只不过在古代,广义的概念较为通用,而在现代,狭义的概念较为得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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