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立法例(一)《伯尔尼公约》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
”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三)法国的立法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英国的立法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
它也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很多年的产物
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设计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属于工业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
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l5年保护期
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50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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