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金管理沿革

工资基金管理沿革1954年,中国一些地区已开展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特别是东北地区比较普遍

当时沈阳、旅大、鞍山等城市制定了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进行试点,但没有在全国普遍推广

1958年,职工人数增加过快,工资投放大量增加,对市场压力很大,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1959年12月11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196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严格的工资基金监督,各单位必须作出工资计划,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指标范围内核实批准

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监督支付,不得超过

1966~1976年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一度削弱,职工人数剧增,突破5000万人,工资总额突破300亿元,粮食销售量突破4000万吨

为解决“三个突破”问题,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时必须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以监督支付

并指出凡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职工以及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而增加的工资,银行有权拒付,并向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

1979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和一些单位实行了奖励制度,奖金成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津贴、补贴不断增加

特别是1984年消费基金失控,增加了货币投放,对市场压力加大

国务院于1985年9月24 日颁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消费基金严重失调,物价急剧上涨,国务院于1989年3月又颁发了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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