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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