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2010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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