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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