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检验和审核第二十三条 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是"国家认可实验室"(暂定为国家级和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能源测试中心)
获认可的各检验机构均可向中心提出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根据需要择优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边经贸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担节能产品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
属节能产品认证的业务,接受管理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承担申请认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任务及现场检查任务的审核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审核员
第二十七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审核人员,必须履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心规定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