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罚 则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中心、参与认证工作的检验机构和人员及获准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若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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