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历史沿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历史沿革《建筑设计规范》(1954年版)1952年10月,原建筑工程部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规范》,于1954年4月完稿,并在华北区试行,1954年11月正式发布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参考苏联的有关国家标准和建筑书籍,并结合中国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其中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建筑防火设计技术依据

《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二篇建筑设计通则”“第三篇防火及消防”“第四篇居住及社会公用建筑”和“第五篇生产及仓储建筑”中

 《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1960年版)由于综合性的规范内容繁杂、前后牵制,难以及时修改补充,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于是国家组织编制了防火等不同专业的单行本

1960年9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公安部编制并印发了《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并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

该规定共8条,具体内容如下: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置防火隔离

在设计厂房和仓库时,必须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储存物质的性质,设计民用建筑时,必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容纳人数等条件,确定其相应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果使用可燃材料,其层数不宜过高、面积不宜过大,但因特殊需要,在设有防火分隔物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厂房和仓库一般应为一层建筑

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必要的防火间距

如因生产、地理等条件的限制,在采取防火墙等分隔物后,可以适当缩小或不考虑防火间距

 为了有效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在设计建筑物时,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部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房间和容易蔓延的部位,应该有适当的防火分隔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和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足够的安全出口

 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业和民用建筑时,必须同时考虑和设计足够的消防用水量

 为了便利和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合理布置消防站;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内,必须适当布置消防车通道,保证起火时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灭火地点

 具有较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该采用在受到爆炸波作用时容易脱落的屋盖,或者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从而在发生爆炸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有可燃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必须加强通风,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房间内的空气,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时,不得循环使用;输送具有起火或爆炸物质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室、滤尘器和其他通风设备的配件,以及具有爆炸和易于发生火灾的房间内的全部通风管道,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居住区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应该遵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参加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

 这些规定以及配套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共8章72条),是后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框架和基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试行)1974年10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公安部,在1960年版《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试行)

该规范共9章和6个附录,148条,自1975年3月1日起作为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试行

该规范对原规定所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和消防给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仓库的规定,内容较完整、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87)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原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等10个单位对1974年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10章和5个附录,252条,并于1987年8月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

该版规范确定了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与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界限,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单独编制成册,形成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在适用范围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衔接

此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1年进行了局部修订,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1997年根据当时哈龙淘汰的战略要求,修订了有关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

2001年针对当时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极大火灾隐患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火灾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火灾不断发生的情况,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歌舞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店的防火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006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全面修订始于1998年,2002年完成报批,2005年发布,共12章和1个附录,388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规范,修改了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

 原规范中附录“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补充和完善了原名词解释

 调整了部分章节结构,如将可燃气体、液体等储罐(区)、堆场的防火要求独立成章

 修改了部分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疏散门、中庭防火分隔、商店疏散人数计算等的要求,修改补充了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

 修改与补充了“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规定,局部修订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的防火要求

 调整了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

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

 调整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补充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等

 修改了需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协调的其他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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