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实行海禁清朝初年曾经在东南沿海广大地区实行海禁,民间对外贸易几乎完全断绝
康熙统一台湾后开海设关也仅仅是极其有限地允许对外贸易
它高度控制朝贡贸易,高度控制外商来华贸易及其在华的一切活动
对中外贸易的区域、商品、船舶、商人、货币、经营等均规定了越来越苛刻的限制
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残成为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的基本特征
清朝在康熙时设立了闽、粤、江、浙四海关,专门管理对外贸易,查验进出口货物并征收进出口关税
为此,清政府不断建立完善海关管理制度
清朝海关征税均有定额,后来的正税额定制、盈余比较制、短收赔补制、陋规归公制等形成了关税额的递增机制
因此,清朝关税呈现不断加重的趋势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不但严格限制进口,而且更加严格地限制出口,甚至限制出口严于限制进口,相对西方国家来说非常落后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把反走私扩大化,防民甚于防盗,对违反禁令者处以重刑,使商人们动辄违法犯禁并受到严刑峻法的惩处,具有明显的反动性
因此,清朝的对外贸易法制在本质上是闭关锁国的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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