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基本单位

统计报表基本单位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

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

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

统计系统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辖区内新增、变更主要指标和消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限额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的范围包括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行政审批登记资料

(四)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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