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三项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三项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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