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

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

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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