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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