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必要性(一)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需要 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并且,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走向信息社会
在这个急速信息化的过程中,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家庭上网、十二金工程等信息化计划深入推广,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新领域,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先进的技术正在不断地保障着信息安全,诸如电子签名、防病毒、反黑客、防垃圾邮件、公共安全平台等措施,为我们实施信息安全战略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
然而,风险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
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不但是技术上的风险,还有更重要的就是制度上的风险
法律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制定信息安全法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需要
(二)协调信息安全管理机关职责的需要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信息安全机关,而是由公安部、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等协同管理
实际上,涉及信息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还远不止于此,几乎所有的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都在根据自己的职责管理相关的部分
这个看似庞大的规模和队伍,需要统一和协调
制定信息安全法,明确管理机关的责权利,是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
(三)规范网络行为的需要信息安全问题,实质是网络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的问题
在信息网络上,黑客、病毒和垃圾邮件并称为“三大公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网络运行的正常秩序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5%的与因特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都遭到国内外黑客的攻击或入侵,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法,为网络信息提供规范,可以震慑犯罪,净化网络空间
(四)完善法律自身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这些信息安全立法,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并且有的内容还相互冲突、抵触
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也难以适应现实的诸多需要
因此,制定信息安全法,废止过时的或者相互抵触的行政法规,非但不会打乱现行法律体系,而且能够减少现有信息安全法律和法规的冲突和抵触,是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法律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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