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经验启示

信用信息经验启示从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来源的多样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和各种机构中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能够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数据档案;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各种授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主体

可见,征信服务是建立在对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信用信息资源就成为征信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内容涉及面广,来源也比较复杂,而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机密等

如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公司就会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碍,甚至无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不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滥用信用信息,就会危及到工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乃至国家的信息安全

因此,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从五个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第二,针对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

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企业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的保护

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为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来源,为征信服务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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